跳到主要内容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要求补充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的,应当再次征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