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