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五、 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现有仲裁机构的衔接 (二)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二) 五、 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现有仲裁机构的衔接 (二) 当事人在现有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前达成仲裁协议,在现有仲裁机构依法终止之后又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新的仲裁委员会的,可以依照仲裁法向重新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原仲裁协议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 (一) 目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