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九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