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