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第五章 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