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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主管市场经营和飞行服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在民航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验。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市场经营和飞行服务质量的负责人等按照要求参加民用航空相关业务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