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节 通用航空经营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企业经营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建立法定自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价企业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编制法定自查工作情况年度总结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主管市场经营和飞行服务质量的负责人应当在民航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制定与企业经营实际相符合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并明确手册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与通用航空用户和消费者订立书面飞行服务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用户和消费者告知其具备的运营资质、服务和收费标准、安全风险、投保的… 第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按照要求投保第三人责任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航空器机身险、乘客责任险、机组责任险等险种。 第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委托其他相关企业销售其飞行服务的,应当在委托销售协议中明确相关服务标准、信息告知义务、相关责任划分以及通用航空用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从事定期运输以及实施跨境、境外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危险物品安全航…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