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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2022年) (六)

(六) 优化供地保障。各地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