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三章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支持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引导退役军人发挥自身优势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可以根据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第三十条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退役军人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第三十一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录消防员时,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计划专项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官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定期组织退役军人招聘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推介,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提供帮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