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 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三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