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三节 第三章 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 第三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 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二十六条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 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二十九条 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十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十一条 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 第三十三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第三十四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一)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 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