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 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 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 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 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 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 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 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