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