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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海关按照规定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应当上报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