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出境粮食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装运出境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第二十八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项目检测: 第三十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经检验检疫符合要求,或者通过有效除害或者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海关按照规定出具证书。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 第三十一条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 第三十二条 产地与口岸海关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