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证书;
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