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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出口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响饲料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嫌引发饲料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海关,同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出厂。海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