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49条
第25.349条 滚转情况
飞机必须按本条(a)和(b)规定的情况引起的滚转载荷进行设计。对重心的不平衡气动力矩,必须由惯性力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式予以平衡,认为此惯性力由主要质量提供。
机动必须把下列各种情况、速度和副翼偏转(可能受驾驶员作用力限制的偏转除外),同数值为零及等于设计中所用正机动载荷系数的三分之二的飞机载荷系数组合起来考虑。在确定所要求的副翼偏转时,必须按第25.301(b)条考虑机翼的扭转柔度。
必须研究相应于各种定常滚转速度的情况。此外,对于机身外面有发动机或其它集中重量的飞机,还必须研究相应于最大角加速度的情况。对于角加速度情况,在对机动的时间历程缺少合理的研究时,可以假定滚转速度为零;
速度VA时,假定副翼突然偏转到止动器;
速度VC时,副翼的偏转必须为产生不小于按本条(a)(2)得到的滚转率所要求的偏转;
速度VD时,副翼的偏转必须为产生不小于按本条(a)(2)得到的滚转率的三分之一所要求的偏转。
非对称突风假定平飞的飞机遇到非对称垂直突风,必须用由第25.341(a)条直接得到的机翼最大空气载荷或由第25.341(a)条计算出的垂直载荷系数间接得到的机翼最大空气载荷确定限制载荷。必须假定100%的机翼空气载荷作用于飞机的一侧,80%作用于另一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