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37条
第25.337条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除受到最大(静)升力系数的限制外,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并达到本条所规定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必须考虑相应于飞机拉起和定常转弯机动的合适的俯仰速度。
对于直到VD的任一速度,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n”不得小于
但是“n”不得小于2.5,不必大于3.8,此处W为设计最大起飞重量。
对于负限制机动载荷系数,采用下列规定:
在直到VC的各种速度下,不得小于-1.0;
必须随速度从VC时的对应值线性变化到VD时的零值。
如果飞机具有的设计特征使其在飞行中不可能超过本条规定的机动载荷系数,则可采用小于本条规定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