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335条
第25.335条 设计空速
选定的设计空速均为当量空速(EAS)。估算的VSO和VS1值必须是保守的。
设计巡航速度VC对于VC,采用下列规定:
VC的最小值必须充分大于VB,以应付严重大气紊流很可能引起的意外的速度增加;
除第25.335(d)(2)条以外,VC不得小于VB+1.32UREF(UREF按第25.341(a)(5)(i)条的规定),但VC也不必超过飞机在相应的高度以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平飞时的最大速度;
在VD受M数限制的高度上,VC可限制在一选定的M数。
设计俯冲速度VD必须选定VD以使VC/MC不大于0.8VD/MD,或使VC/MC和VD/MD之间的最小速度余量是下列值中的大者:
从以VC/MC定常飞行的初始情况开始,飞机颠倾,沿着比初始航迹低7.5°的飞行航迹飞行20秒钟,然后以载荷系数1.5(0.5g的加速度增量)拉起。只要所使用的气动数据是可靠的或保守的,则上述机动中出现的速度增量可采用计算值。开始拉起之前假定具有第25.175(b)(1)(iv)条规定的功率(推力),开始拉起时可以假定功率(推力)减小并使用驾驶员操纵的阻力装置;
最小速度余量必须足以应付大气条件的变动(例如水平突风和穿过急流与冷峰),以及应付仪表误差和飞机机体的制造偏差。这些因素可以基于概率来考虑。但是在MC受到压缩性效应限制的高度上,该余量不得小于0.07M,除非用合理的分析考虑了所有自动系统的影响得到了更低的余度。在任何情况下,该余量不得小于0.05M。
设计机动速度VA对于VA,采用下列规定:
VA不得小于VSI√n
式中:
n为VC时的正限制机动载荷系数;
(ii)VS1为襟翼收起形态的失速速度。
VA和VS1必须按所考虑的设计重量和高度进行计算;
VA不必大于VC,或不必大于同正CNmax曲线与正机动载荷系数线交点相对应的速度,两者中取小值。
对应最大突风强度的设计速度VB
VB不得小于
式中:
VS1为以CNAmax为基础在所考虑的特定重量下,襟翼收起形态的1g失速速度
VC为设计巡航速度(米/秒,节,当量空速)
Uref为从第25.341(a)(5)(i)条得到的参考突风速度(米/秒,英尺/秒,当量空速)
W为在所考虑的特定重量下的平均机翼载重(公斤/米2,磅/英尺2)
ρ为空气密度(公斤·秒2/米4,斯拉格/英尺3)
c为机翼的平均几何弦长(米,英尺)
g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英尺/秒2)
a为飞机法向力系数曲线的斜率,CNA/弧度
在VC受马赫数限制的高度上
VB的选择可以在低和高的速度抖振边界之间给出最佳余度;
(ii)VB不必大于VC。
设计襟翼速度VF对于VF,采用下列规定:
对应每一襟翼位置(按第25.697(a)条制定)的设计襟翼速度,必须充分大于对各相应飞行阶段(包括中断着陆)所推荐的飞行速度,以计及空速控制的预期变化和由一种襟翼位置到另一种襟翼位置的转换;
如采用襟翼自动定位装置或载荷限制装置,则可取此装置程序规定的或装置许可的速度和相应襟翼位置;
VF不得小于:
1.6VS1,襟翼在以最大起飞重量起飞时的位置;
(ii)1.8VS1,襟翼在以最大着陆重量进场时的位置;
(iii)1.8VSO,襟翼在最大着陆重量着陆时的位置。
设计阻力装置速度VDD对每一阻力装置所选定的设计速度,必须充分大于使用该装置时所推荐的速度,以计及速度控制的预期变化,对于供高速下降时使用的阻力装置,VDD不得小于VD。当阻力装置采用自动定位措施或载荷限制措施时,设计中必须取此自动措施程序规定的或自动措施许可的速度和相应的阻力装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