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07条
第25.207条 失速警告
在直线和转弯飞行中,为防止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时无意中造成失速,必须给驾驶员以有效的清晰可辨的具有足够余量的失速警告。
警告可以通过飞机固有的气动力品质来实现,也可以借助在预期要发生失速的飞行状态下能作出清晰可辨的警告的装置(如振杆器)来实现。但是,仅用要求驾驶舱内机组人员给予注意的目视失速警告装置是不可接受的。如果使用警告装置,则该警告装置必须在本条(c)和(d)中规定的速度,在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种飞机形态都提供警告。除了本条(h)(2)(ii)中所描述的失速警告外,本条(e)中规定的结冰条件下的失速警告必须以非结冰条件下的失速警告同样的方式给出。
当速度以不超过每秒1节减速时,在每个正常形态,失速警告必须能在VSW速度开始。此速度应超出按照25.201(d)确定的失速速度不小于5节或5%校正空速(取大者)。失速警告一旦开始,必须持续到攻角减小至接近失速警告开始时的攻角。
除了满足本条(c)的要求,在发动机慢车状态且飞机处于25.103(b)(5)规定的重心位置下的直线飞行,当速度以不超过每秒1节减速时,每个正常形态下的VSW必须超出VSR不少于3节或3%校正空速(两者取大者)。
在结冰条件下,直线飞行和转弯飞行中的失速警告裕度应足够保证飞行员防止失速(按25.201(d)中定义的),当失速警告出现后飞行员在不少于3秒开始改出机动。当验证本条的符合性时,飞行员应采取和非结冰条件下相同方式的改出机动。验证飞行时的飞机减速率应不超过每秒1节,且:
对于起飞阶段使用的每一形态,按附录C中定义的更临界的起飞冰积聚和起飞最后阶段冰积聚条件;
飞机航路形态按附录C中定义的航路冰积聚条件;
飞机等待形态按附录C中定义的等待冰积聚条件;
飞机进场形态按附录C中定义的进场冰积聚条件;
飞机着陆形态按附录C中定义的着陆冰积聚条件。
在结冰和非结冰条件下,必须有足够的失速警告裕度,以使在至少以1.5g的航迹法向过载及至少每秒2节的减速率减速转弯中出现失速警告1秒后,驾驶员开始改出机动可以避免失速。当在结冰条件下演示本要求的符合性时,驾驶员应采取和非结冰条件下相同方式的改出机动。应按以下条件用飞行试验表明符合性:
襟翼和起落架在任一正常位置;
飞机配平于1.3VSR的直线飞行;和
保持飞机以1.3VSR平飞的功率或推力。
对于系统失效后飞行中很可能使用的增升装置的每一个非正常形态,必须提供失速警告(包括飞机飞行手册程序中的所有形态)。
在结冰条件下飞行时,防冰系统开启并执行其预期功能之前,用附录C第II部分(e)所定义的冰积聚,实施下列要求:
如果该防冰系统的开启取决于驾驶员看到参考表面上规定的冰积聚(并不是刚刚开始结冰),按本条要求实施,但本条(c)和(d)除外;
对于启动防冰系统的其他方法,当飞机以不超过每秒1节的减速率进行减速时,在直线和转弯飞行的失速警告裕度必须足以允许驾驶员防止飞机进入失速且不会出现任何不利的飞行状况,驾驶员应采取和非结冰条件下相同方式的改出机动。
如果提供失速警告的方式和非结冰条件下相同,驾驶员不得在警告出现后1秒内开始改出机动。
(ii)如果提供失速警告的方式和非结冰条件下不同,驾驶员不得在警告出现后3秒内开始改出机动。此外,必须用25.201条的演示表明25.203条的符合性,但第25.201(c)(2)条中的减速率不需要进行演示。
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