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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03条

第25.203条 失速特性

直到飞机失速时为止,必须能操纵副翼和方向舵产生和修正滚转及偏航,不得出现反操纵现象,不得出现异常的机头上仰,直到失速以及在整个失速过程中,纵向操纵力必须是正的。此外,必须能以正常的操纵迅速防止失速和从失速中改出。

对于机翼水平失速,在失速和完成改出之间发生的滚转大约不得超过20°左右。

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飞机失速后的运动不得过于剧烈或幅度过大,以至难以用正常的驾驶技巧迅速改出并恢复对飞机的操纵。改出期间出现的最大坡度不能超过:

对于小于并直到每秒1节的减速率的情况,在原转弯方向大约60°,或相反方向大约30°;和

对于超过每秒1节的减速率的情况,在原转弯方向大约90°,或相反方向大约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