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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201条

第25.201条 失速演示

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和30°坡度转弯中演示失速:

无动力;

维持1.5VSR1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VSR1为相应于襟翼在进场位置,起落架在收起位置和最大着陆重量的基准失速速度)。

本条(a)规定的两种状态,均必须能在下列条件下满足第25.203条适用的要求:

使用批准的襟翼位置及起落架和减速装置位置每一可能的组合;

申请合格审定范围内各种有代表性的重量;

最不利于改出失速的重心位置;和

飞机直线飞行按第25.103(b)(6)条规定的速度配平。

必须用下列程序来表明符合第25.203条的要求:

从失速速度之上足以保证建立稳定减速率的某速度开始,采用纵向操纵,使飞机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直到飞机失速;

此外,对于转弯飞行失速,采用纵向操纵,以实现直至每秒3节减速率;

飞机一旦失速,即用正常的改出方法来改出。

当固有的飞行特性向驾驶员显示清晰可辨的飞机失速现象时,可认为该飞机已失速。可接受的失速现象如下,这些现象既可单独出现,也可以组合出现:

不能即刻阻止的机头下沉;

抖振,其幅度和剧烈程度能强烈而有效地阻止进一步减速;或

俯仰操纵达到后止动点,并且在改出开始前操纵器件在该位置保持一短暂的时间后不能进一步增加俯仰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