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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61条

第25.161条 配平

总则飞机配平后,在驾驶员或自动驾驶仪对主操纵装置或其相应的配平操纵装置不再施力,并不再将其移动时,必须满足本条的配平要求。

横向和航向配平在正常预期的运行(包括以1.3VSR1到VMO/MMO之间的任何速度运行)条件下,当重心在有关的使用限制范围内有最不利的横向移动时,飞机必须能维持横向和航向配平。

纵向配平在下述过程中飞机必须能维持纵向配平:

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爬升,速度不大于1.3VSR1,起落架在收起位置,襟翼分别在:

收起位置;

(ii)起飞位置。

无动力下滑,速度不大于1.3VSR1;或者在相应于3度下滑角的功率设置的适当重量和形态下,速度在正常范围内的进场;取两者最严重情况,起落架放下,襟翼分别在:

收起位置;和

(ii)放下位置,且经批准的着陆重心位置和重量的最不利组合;

平飞,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速度从1.3VSR1至VMO/MMO,以及起落架在放下位置,速度从1.3VSR1至VLE。

纵向、航向和横向配平在下列状态的爬升飞行过程中,飞机必须在1.3VSR1能维持纵向、航向和横向配平(对于横向配平,坡度不得超过5°):

临界发动机停车;

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中能维持配平: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和按第25.123条(a)为确定两发不工作状态下的航路飞行航迹所要求的爬升速度、形态和功率。

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