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515条
第25.1515条 有关起落架的速度
所制定的起落架收放速度VLO,不得超过按第25.729条和由飞行特性所确定的安全收、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如果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和收起落架的速度不同,则必须将这两种速度分别标为VLO(EXT)和VLO(RET)。
所制定的起落架伸态速度VLE,不得超过起落架锁定在完全放下位置时能安全飞行的速度和按第25.729条确定的速度。
所制定的起落架收放速度VLO,不得超过按第25.729条和由飞行特性所确定的安全收、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如果放起落架的飞行速度和收起落架的速度不同,则必须将这两种速度分别标为VLO(EXT)和VLO(RET)。
所制定的起落架伸态速度VLE,不得超过起落架锁定在完全放下位置时能安全飞行的速度和按第25.729条确定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