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450条
第25.1450条 化学氧气发生器
本条所述的化学氧气发生器定义为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氧气的装置。
化学氧气发生器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设计和安装:
发生器在工作时所产生的表面温度,不得对飞机或机上乘员造成危害;
必须备有释放可能有危险的内部压力的措施。
除了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能靠更换发生器元件连续工作的携带式化学氧气发生器,还必须附有标牌来说明下列事项:
氧气流量(升/分);
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的持续供氧时间(分钟);
警告可更换的发生器元件可能发热,除非元件的构造使其表面温度不会超过38℃(100°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