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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439条

第25.1439条 防护性呼吸设备

必须装有固定的(固定的或内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供飞行机组使用,并且至少有一个便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位于驾驶舱或驾驶舱附近,供飞行机组成员使用。而且,必须装有便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供相应的机组成员使用,用于在飞行中可接近的非驾驶舱的舱中进行救火。这包括在飞行中允许有机组成员的单独隔舱和上下厨房。必须按照在任何运行情况下该区域内预计会有的机组成员最多人数来安装设备。

对于本条(a)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任何营运规则所要求的防护性呼吸设备,采用下列规定:

防护性呼吸设备的设计,必须保护飞行机组在驾驶舱执勤和货舱灭火时不受烟、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影响;

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含有下列任一种面罩:

盖住眼、鼻和嘴的面罩;

(ii)盖住鼻、嘴的面罩,另加保护眼睛的附属设备。

包括便携设备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能够与其他机组成员通信。飞行机组必须能在其指定位置上使用无线电设备;

防护性呼吸设备保护眼睛的部分,不得对视觉有明显的不利影响,还必须允许佩戴矫正视力的眼镜;

在2,400米(8,000英尺)压力高度下,在BTPD状态下每分钟呼吸30升,该设备必须能向每名机组成员持续输送15分钟用氧量。该设备和系统必须被设计成,能够防止任何向设备内部的向内泄漏和防止任何引起当地周围大气的氧气含量显著增加的向外泄漏。如果采用肺式供氧系统,则在21℃(70oF)和101,325帕(760毫米汞柱)压力下能供300升自由氧,即认为能在规定高度和分钟量条件下持续供氧15分钟。如果采用连续供氧防护性呼吸系统,则在2,400米(8,000英尺)时氧气流量为每分钟60升(海平面为每分钟45升),并且在21℃(70oF)和101,325帕(760毫米汞柱)压力下能供600升自由氧,即认为能在规定高度和分钟量条件下持续供氧15分钟。连续供氧系统不得使得本地大气的周围氧气含量超过肺式系统的氧气含量。BTPD指体温条件(即在周围压力干燥环境下为37℃)。

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满足第25.1441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