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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401条

第25.1401条 防撞灯系统

总则飞机必须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灯系统:

由一个或几个经批准的防撞灯组成,其安装部位应使其发射的光线不影响机组的视觉,也不损害航行灯的明显性;

满足本条(b)至(f)的要求。

作用范围该系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灯,以照亮飞机周围重要的区域(从飞机的外部形态和飞行特性考虑)。其作用范围必须至少达到飞机水平平面上、下各75度范围内的所有方向,但向后绕飞机纵轴等于0.15球面度的立体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得超过0.03球面度。

闪光特性该系统的布局,即光源数目、光束宽度、旋转速度以及其它特性,必须给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闪光频率,有效闪光频率指从远处看到的整个飞机防撞灯系统的闪光频率。当系统有一个以上的光源时,对有效闪光频率的规定也适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灯光区。在重迭区内,闪光频率可以超过100次/分,但不得超过180次/分。

颜色防撞灯必须为航空红色或航空白色,且必须满足第25.1397条的有关要求。

光强装上红色滤色镜(如使用时)测定并以“有效”光强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必须满足本条(f)的要求。必须采用下列关系式:

式中:

Ie为有效光强(坎德位);

I(t)为作为时间的函数的瞬时光强;

t2-t1为闪光持续时间(秒)。

通常,选择t2和t1使有效光强等于t2和t1时的瞬时光强,即可得到有效光强的最大值。

防撞灯的最小有效光强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等于或大于下表规定的相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