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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203条

第25.1203条 火警探测系统

在每个指定火区和在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内,均必须有经批准的、快速动作的火警或过热探测器。其数量和位置要保证能迅速探测这些区域内的火警。

火警探测系统的构造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能承受运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动、惯性和其它载荷;

装有警告装置,一旦指定火区的传感器或有关导线在某一处断开时,能向机组报警,如果该系统在断开后仍能作为满足要求的探测系统继续工作则除外;

装有警告装置,一旦指定火区内的传感器或有关导线短路时,能向机组报警,如果该系统在短路后仍能作为满足要求的探测系统继续工作则除外。

火警或过热探测器不得受到可能出现的任何油、水、其它液体或气体的影响。

必须有手段使机组在飞行中能检查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器电路的功能。

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部件必须是耐火的。

任何火区的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部件不得穿过另一火区,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除外:

能够防止由于所穿过的火区着火而发生假火警的可能性;

所涉及的火区是由同一探测器和灭火系统同时进行防护的。

火警探测系统的构造,必须使得当其处于安装形态时,不会超过根据探测器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响应时间标准对探测器所批准的报警动作时间。

火区内每个火警或过热探测系统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必须符合25.1731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