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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187条

第25.1187条 火区的排液和通风

指定火区的每个部位必须能完全排放积存的油液,使容有可燃液体的任何组件失效或故障而引起的危险减至最小。排放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当需要排放时,在预期液体会存在的各种情况下,必须是有效的;

必须布置成使放出的液体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每一指定的火区必须通风,以防可燃蒸气聚积。

通风口不得设置在其它火区的可燃液体、蒸气或火焰会进入的部位。

每一通风措施必须布置成使排出的蒸气不会增加着火危险。

除短舱的发动机动力部分和燃烧加温器的通风管道外,必须有措施使机组能切断通向任何火区的强迫风源,如果灭火剂剂量和喷射率是以通过该火区的最大空气流量为依据的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