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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181条

第25.1181条 指定火区的范围

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发动机动力部分;

发动机附件部分;

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不计活塞发动机本体);

辅助动力装置舱;

第25.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

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

每一指定火区必须满足第25.863、25.865、25.867、25.869条,以及第25.1185至25.120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