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181条
第25.1181条 指定火区的范围
指定火区指下列各部分:
发动机动力部分;
发动机附件部分;
发动机动力部分和附件部分之间没有隔开的整个动力装置舱(不计活塞发动机本体);
辅助动力装置舱;
第25.859条所述的燃油燃烧加温器和其它燃烧设备及其安装部分;
涡轮发动机的压气机和附件部分;
包含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管路或组件的涡轮发动机安装的燃烧室、涡轮和尾喷管部分。
每一指定火区必须满足第25.863、25.865、25.867、25.869条,以及第25.1185至25.1203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