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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121条

第25.1121条 总则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安装,采用下列规定:

排气系统必须确保安全地排出废气,没有着火危险,在任何载人舱内也没有一氧化碳污染。为了进行测试,可使用任何可接受的一氧化碳检测方法,来表明不存在一氧化碳;

表面温度足以点燃可燃液体或蒸气的每个排气系统零件,其安置或屏蔽必须使得任何输送可燃液体或蒸气系统的泄漏,不会由于液体或蒸气接触到排气系统(包括排气系统的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着火;

凡可能受到热废气冲击或受到排气系统零件高温影响的每个部件,均必须是防火的。必须用防火的屏蔽件将所有排气系统部件与邻近的飞机部分(位于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舱之外的)相隔开;

废气排放时不得使任何可燃液体通气口或放油嘴有着火危险;

废气不得排到所引起的闪光会在夜间严重影响驾驶员视觉的地方;

所有排气系统部件均必须通风,以防某些部位温度过高;

各排气管罩必须通风或绝热,以免在正常运行中温度高到足以点燃排气管罩外的任何可燃液体或蒸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