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941条
第25.941条 进气系统、发动机和排气系统的匹配性
对于装用几何形状可变的进气系统或排气系统或两者兼用的飞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表明,由进气部分、发动机(包括推力增大系统,如果装有)和排气部分组成的系统,在申请批准的所有运行条件(包括发动机所有的转速和功率或推力调定值以及各种进气和排气形态)下,工作正常;
上述各部分的工作(计及可能的故障)对飞机气动操纵的动态影响,不得要求驾驶员为避免超过飞机的使用限制或结构限制而付出特殊的技巧、机敏或体力;
表明符合本条(b)的规定时,在第25.143(e)和(f)条规定的条件下,要求驾驶员付出的体力不得超过第25.143(d)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