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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933条

第25.933条 反推力系统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飞行中处于任何反推力位置时,发动机不会产生大于飞行慢车状态的推力。此外,必须通过分析或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反推力装置能收回到推力位置;

(ii)反推力装置处于任何可能的位置时,飞机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预定在飞行中使用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飞机运行(包括地面运行)条件下,当反推力系统正常工作或发生任一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时,均不会造成不安全情况。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涡轮喷气发动机反推力系统,必须有措施防止在反推力系统有故障时发动机产生大于慢车状态的推力。但是,在运行中预期的最临界反推力情况下,只要表明仅采取气动力措施能保证飞机的航向操纵,则发动机可以产生更大的正推力。

螺旋桨反推力系统

仅预定在地面使用的螺旋桨反推力系统必须设计成,在任何预期的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单个失效(或有合理可能的失效组合)或故障不会引起不希望的反推力,如果结构元件的破损率极小,则这种破损不必考虑。

对于桨叶能从飞行低距位置移动到明显小于正常飞行低距位置的螺旋桨系统,可通过失效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满足本条要求。为表明螺旋桨及其有关安装部件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35.21条有关要求所作的分析,可以包括在上述分析之内或作为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