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807条
第25.807条 应急出口
型式就本部而言,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I型此型应急出口是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具有宽不少于610毫米(24英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203毫米(8英寸)的矩形开口。
II型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1120毫米(44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矩形开口。II型出口必须是地板齐平的出口,但位于机翼上方者除外。在此情况下,出口在机内的跨上距离不得大于250毫米(10英寸),在机外的跨下距离不得大于430毫米(17英寸)。
III型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910毫米(3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矩形开口,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510毫米(20英寸)。如果出口位于机翼上方,其机外跨下距离不得大于690毫米(27英寸)。
IV型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少于660毫米(2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60毫米(6.3英寸)、位于机翼上方的矩形开口,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机外跨下距离不大于910毫米(36英寸)。
机腹型此型应急出口是由客舱经过承压壳体和机身下部蒙皮的出口。此型出口的尺寸和实际构形必须在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且起落架放下时具有至少与I型出口同样的撤离率;
尾锥型此型应急出口是由客舱经过承压壳体和承压壳体之后可打开的机身锥体的后部出口,打开尾锥的措施必须简单明了,而且只需一个操作动作。
A型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1,066毫米(42英寸)、高不少于1,829毫米(72英寸)、圆角半径不得大于178毫米(7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矩形开口。
B型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813毫米(32英寸)、高不少于1,829毫米(72英寸)、圆角半径不得大于152毫米(6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矩形开口。
C型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762毫米(30英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得大于250毫米(10英寸)的与地板齐平的矩形开口。
跨下距离本条所述的跨下距离,是指该开口的底部到机身向外延伸的可用踏脚处之间的实际距离,该踏脚处的尺寸应大到足以不需用目光和感觉探索即起作用。
超尺寸应急出口大于本条规定尺寸的开口,无论是否是矩形均可采用,只要本条规定的矩形开口能内接在此开口内,而且被内接矩形开口的底部满足规定的跨下和跨上高度要求。
不对称性成对应急出口不需完全位置相对和尺寸一致。然而在本条(g)中所许可的乘客座位数应基于两个应急出口中较小的。
均匀性出口应考虑乘客座椅的分布,尽可能均匀布置。
位置
每一个所要求的乘客应急出口必须易于接近,并且其布置能为乘客提供最有效的撤离措施。
如果每侧仅提供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而飞机又没有尾锥型或机腹型应急出口,那么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必须位于客舱的后部,除非其它位置能提供乘客更有效的撤离措施。
如果每侧提供的与地板齐平应急出口多于一个,并且飞机不是客货混合构型,那么客舱每侧的每端至少要有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应急出口。
对于要求在机身每侧要有多于一个以上乘客应急出口的飞机,在机身每一舱段每侧的相邻出口的距离不得超出18米(60英尺),测量应在两个最近的出口边缘平行飞机纵向轴线进行。
要求的类型和数量许可的最大乘客座椅数取决于机身上每侧的应急出口类型和数量。除非在本条(g)(1)至(g)(9)中作进一步限制,机身每侧的特定类型出口最大许可乘客座椅数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