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777条
第25.777条 驾驶舱操纵器件
驾驶舱每个操纵器件的位置必须保证操作方便并防止混淆和误动。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运动方向必须符合第25.779条的规定。凡可行处,其它操纵器件操作动作的直感必须与此种操作对飞机或对被操作部分的效果直感一致。用旋转运动调节大小的操纵器件,必须从断开位置顺时针转起,经过逐渐增大的行程达到全开位置。
操纵器件相对于驾驶员座椅的位置和布局,必须使任何身高158厘米(5英尺2英寸)至190厘米(6英尺3英寸)的(按第25.1523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成员就座并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如果装有)时,每个操纵器件可无阻挡地作全行程运动,而不受驾驶舱结构或最小飞行机组成员衣着的干扰。
各台发动机使用同样的动力装置操纵器件时,操纵器件的位置安排必须能防止混淆各自控制的发动机。
襟翼和其它辅助升力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设在操纵台的上部,油门杆之后,对准或右偏于操纵台中心线并在起落架操纵器件之后至少254毫米(10英寸)。
起落架操纵器件必须设在油门杆之前,并且必须使每个驾驶员在就座并系紧安全带和肩带(如果装有)后可以操作。
操纵手柄必须设计成第25.781条规定的形状。此外,这些手柄必须是同色的,而且颜色与其它用途的操纵手柄和周围驾驶舱的颜色有鲜明的对比。
如要求有飞行工程师作为(按第25.1523条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成员,则飞机上必须设有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其部位和安排能使飞行机组成员有效地各行其职而互不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