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689条
第25.689条 钢索系统
钢索、钢索接头、松紧螺套、编结接头和滑轮必须经批准。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副翼、升降舵或方向舵系统不得采用直径小于3.2毫米(1/8英寸)的钢索;
钢索系统的设计,必须在各种运行情况和温度变化下在整个行程范围内使钢索张力没有危险的变化。
每种滑轮的型式和尺寸必须与所配用的钢索相适应。滑轮和链轮必须装有紧靠的保护装置,以防止钢索或链条滑脱或缠结。每个滑轮必须位于钢索通过的平面内,使钢索不致摩擦滑轮的凸缘。
安装导引件而引起的钢索方向变化不得超过3°。
在操纵系统中需受载或活动的U形夹销钉,不得仅使用开口销保险。
连接到有角运动的零件上的松紧螺套必须能确实防止在整个行程范围内发生卡滞。
必须能对导引件、滑轮、钢索接头和松紧螺套进行目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