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562条
第25.562条 应急着陆动力要求
座椅和约束系统必须设计成在应急着陆时并在下列条件下能保护乘员:
正确使用在设计中规定得有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
乘员受到本条规定条件所产生的载荷。
凡批准在起飞和着陆时用于机组成员和乘客的每种座椅型号设计,必须按照下述每一应急着陆条件,成功地完成动力试验,或根据类似型号座椅的动力试验结果经合理分析给予证明。进行动力试验,必须用适航当局认可的拟人试验模型(ATD)模拟乘员,其名义重量为77公斤(170磅),坐在正常的向上位置。
向下垂直速率变化(ΔV)不得小于10.7米/秒(35英尺/秒);飞机纵轴相对于水平面向下倾斜30度且机翼呈水平状态,在地板处产生的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撞击后0.08秒内出现,并且至少达到14.0g。
向前纵向速率变化(ΔV)不得小于13.4米/秒(44英尺/秒),飞机纵轴水平且向右或向左偏摆10度。取最有可能使上部躯干约束系统(在安装的情况下)脱离乘员肩部的方向,同时机翼呈水平状态。在地板处产生的最大负加速度必须在撞击后0.09秒内出现,并且必须至少达到16.0g。若使用地板导轨或地板接头将座椅连接到试验装置上,则导轨或接头相对于相邻的导轨或接头必须在垂直方向至少偏移10度(即不平行)并且滚转10度。
在按本条(b)进行动力试验时,下述性能测量值不得超出:
在机组成员使用上部躯干系带的情况下,单系带上的拉伸载荷不得超过7,784牛(793公斤,1,750磅)。如果使用双系带约束上部躯干,则系带总拉伸载荷不得超过8,896牛(906公斤,2,000磅)。
在拟人模型骨盆和腰部脊柱之间测得的最大压缩载荷不得超过6,672牛(680公斤,1,500磅)。
上部躯干约束系带(在安装的情况下)在撞击时必须保持在乘员肩上。
在撞击时安全带必须保持在乘员骨盆处。
在本条(b)规定的条件下,必须保护每一乘员使头部免受严重伤害。在头部可能触及座椅或其它构件的情况下,必须提供保护措施以使头部伤害判据(HIC)不超过1,000。头部伤害判据(HIC)由下式确定:
式中:
t1——积分初始时间(秒);
t2——积分终止时间(秒);
a(t)——头部撞击总加速度对时间的关系曲线(a用g的倍数表示)。
在可能与座椅或其它构件碰撞导致腿部受伤的情况下,必须提供防护措施使每一股骨上的轴向压缩载荷不超过10,008牛(1,019公斤,2,250磅)。
尽管结构可能屈服,但座椅必须始终连接在所有连接点上。
在本条(b)(1)和(b)(2)规定的试验中,座椅不得屈服变形到阻碍飞机乘员迅速撤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