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561条
第25.561条 总则
尽管飞机在陆上或水上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况下保护乘员。
结构的设计必须能在轻度撞损着陆过程中并在下列条件下,给每一乘员以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理机会:
正确使用座椅、安全带和所有其它为安全设计的设备;
机轮收起(如果适用);
乘员分别经受到下列每一项相对于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
向上,3.0g;
(ii)向前,9.0g;
(iii)侧向,对于机身为3.0g;对于座椅及其连接件为4.0g;
(iv)向下,6.0g;
向后,1.5g。
设备、客舱中的货物和其它大件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了本条(c)(2)中的要求之外,必须妥善安置这些物体,如果松脱也不太可能:
直接伤及乘员;
(ii)穿透油箱、管路或损坏相邻系统而引发火灾或伤害性的爆炸;
(iii)使应急着陆后使用的任何撤离设施失效。
如果这种安置方式(例如,机身安装的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不可行的话,则这种设计应能在本条(b)(3)所确立的载荷条件下固定住每一物件。若这些物件因为经常拆卸而承受严重磨损和撕拉(例如:快速更换内部物件)那么这些局部连接设计应可承受1.33倍的规定载荷。
在直到本条(b)(3)所规定的各种载荷作用下,座椅和物件(及其支撑结构)不得变形以至妨碍乘员相继迅速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