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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509条

第25.509条 牵引载荷

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必须分别考虑。这些载荷必须施加于牵引接头上,且平行于地面。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作用于重心处的垂直载荷系数必须等于1.0;

减震支柱和轮胎必须处于其静态位置;

WT为设计机坪重量,牵引载荷FTOW取下列数值:

0.3WTg(牛顿),对WT小于13,600公斤的飞机;

(ii)[(6WT+204,100)/70]×g(牛顿),对WT在13,600公斤到45,400公斤的飞机;

(iii)0.15WTg(牛顿),对WT超过45,400公斤的飞机;

公制:

0.3WT(公斤),对WT小于13,600公斤的飞机;

(ii)(6WT+204,100)/70(公斤),对WT在13,600公斤到45,400公斤的飞机;

(iii)0.15WT(公斤),对WT超过45,400公斤的飞机;

英制:

0.3WT(磅),对WT小于30,000磅的飞机;

(ii)(6WT+450,000)/7(磅),对WT在30,000磅到100,000磅的飞机;

(iii)0.15WT(磅),对WT超过100,000磅的飞机;

对于牵引点不在起落架上但靠近飞机对称平面的情况,采用为辅助起落架规定的阻力和侧向牵引载荷分量。对于牵引点位于主起落架外侧的情况,采用为主起落架规定的阻力和侧向牵引载荷分量,在不能达到规定的旋转角时,必须采用可能达到的最大旋转角。

本条(d)规定的牵引载荷必须受到如下的反作用:

在主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的侧向分量,必须受到侧向力反作用,该侧向力作用于承受此载荷的机轮的静地面线上:

在辅助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以及在主起落架上的牵引载荷的阻力方向分量,必须受到下述载荷的反作用:

在承受牵引载荷的机轮轴线上,必须施加一个反作用力,其最大值等于垂直反作用力,为达到平衡,必须施加足够的飞机惯性力;

(ii)所有载荷必须由飞机惯性力相平衡。

规定的牵引载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