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3条
第25.103条 失速速度
基准失速速度VSR是申请人确定的校正空速。VSR不得小于1-g失速速度。VSR可表述为:
式中:VCLMAX=在本条(c)所述的机动过程中当载荷系数-修正升力系数(nZWW/qS)第一次最大时获得的校正空速。此外,当该机动受在选定迎角突然将机头下推的装置(例如,推杆器)限制时,VCLMAX不得小于该装置作动那一瞬间存在的速度。
nZW=VCLMAX在处垂直于飞行航迹的载荷系数
W飞机总重量;
S机翼气动参考面积;
q动压。
VCLMAX由如下方法确定:
发动机慢车,或者如果产生的推力导致失速速度明显下降,在此失速速度时不超过零推力;
螺旋桨桨距操纵装置(如适用)在起飞位置;
该飞机在其它方面(例如襟翼、起落架和冰积聚)处于使用VSR的试验或性能标准所具有的状态;
使用将VSR作为确定对要求的性能标准符合性因素时的重量;
导致基准失速速度值最大的重心位置;和
按在申请人选定的速度作直线飞行来配平飞机,此速度应不小于1.13VSR且不大于1.3VSR。
从稳定的配平状态开始,使用纵向操纵减速飞机,使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1节。
除本条(a)要求之外,当安装有在选定迎角下突然将机头下推的装置(例如,推杆器)时,基准失速速度VSR超过该装置作动时的速度应不小于2节或者2%(取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