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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481条

第25.481条 尾沉着陆情况

假定飞机以尾沉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VL1至VL2的范围内,并在第25.473条中规定的情况下,其中:

VL1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的VSO(TAS);和

VL2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高度,以及比标准温度高22.8℃(41℉)的热天温度下的VSO(TAS)。

认为垂直分力和阻力分力的合力是作用在主轮轴的中心线上。

对于尾轮式飞机的尾沉着陆情况,假定按附录A图3,主、尾机轮同时接地,且作用于尾轮上的地面反作用力方向如下:

垂直向上;

与地平线成45°角通过轮轴指向后上方。

对于前轮式飞机的尾沉着陆情况,假定飞机姿态按附录A图3相应于失速迎角,或相应于除主轮外飞机所有部分均不触地时所允许的最大迎角,两者中取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