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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479条

第25.479条 水平着陆情况

假定飞机以水平姿态接地,与地面平行的向前速度分量在VL1到1.25VL2的范围内并处于第25.473条中规定的情况下:

VL1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标准海平面条件下的VSO(TAS);和

VL2等于相应着陆重量和高度,以及比标准温度高22.8℃(41℉)的热天温度下的VSO(TAS)。

申请获准在超过10节的风速下顺风着陆,则必须研究增大接地速度的影响。

对于尾轮式飞机的水平着陆姿态,必须检查本条规定的情况。此时飞机水平基准线是水平的,按本部附录A图2。

对于本部附录A图2所示的前轮式飞机的水平着陆姿态,必须检查本条规定的情况并假定飞机处于下列姿态:

主轮接地,前轮稍离地面;和

前轮和主轮同时接地(如果在规定的下沉和向前速度下能够合理地获得这种姿态)。

除本条(a)款中规定的受载情况外,对(a)款中计算的最大地面垂直反作用力,采用下列规定:

必须将起落架和直接受影响的连接结构设计成最大地面垂直反作用力与一个向后的且不小于该最大地面垂直反作用力25%的阻力相结合。

必须考虑在侧偏着陆中可能出现的最严重的载荷组合。缺乏对此情况的更合理的分析时,应作下列研究:

应考虑一个等于第25.473条中最大地面反作用力75%的垂直载荷与分别为该垂直载荷的40%和25%的向后和侧向载荷相结合。

(ii)假定减震器和轮胎变形相当于第25.473(a)(2)条的最大地面反作用力产生的变形的75%。不必考虑该载荷与轮胎泄气的组合情况。

认为垂直分力和阻力分力的合力作用在轮轴中心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