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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473条

第25.473条 着陆载荷情况和假定

对于第25.479条至第25.485条中规定的着陆情况,假定飞机按下列情况接地:

以第25.479条和第25.481条中定义的姿态;

设计着陆重量(以最大下沉速度着陆情况中的最大重量)时的限制下沉速度为3.05米/秒(10英尺/秒);和

设计起飞重量(以减小的下沉速度着陆情况中的最大重量)时的限制下沉速度为1.83米/秒(6英尺/秒);

如果能表明飞机具有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下沉速度的设计特征,可以修改此下沉速度。

除系统或程序显著影响升力外,可假定飞机升力不超过飞机重力。

飞机和起落架载荷的分析方法至少应考虑下列要素:

起落架动态特性;

起旋和回弹;

刚体响应;

机体结构动态响应(若显著)。

起落架动态特性必须按第25.723(a)条中确定的试验来验证。

可以通过考虑滑行速度和轮胎压力的效应来确定轮胎与地面之间的摩擦系数,此摩擦系数不必大于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