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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457条

第25.457条 襟翼

襟翼及其操纵机构与支承结构必须按第25.345条中规定情况得出的临界载荷进行设计,并计及从某一襟翼位置和空速转换到另一襟翼位置和空速时所产生的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