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397条
第29.397条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
除了本条(b)规定的以外,驾驶员限制作用力按下述规定:
脚操纵:578牛(130磅);
杆式操纵:前、后为445牛(100磅),侧向为298牛(67磅)。
对于风门、调整片、安定面、旋翼刹车和起落架操纵机构,下述规定适用(R:半径,厘米(英寸)):
手柄、轮式和杆式操纵机构:
⎛2.54+R⎞⎛1+R⎞⎜⎟×222牛⎜⎟×50磅⎝7.62⎠⎝3⎠但不小于222牛(50磅),手操纵不大于445牛(100磅),脚操纵不大于578牛(130磅),力作用于操纵运动平面20°范围内的任何角度上。
旋转操纵:356R牛-厘米(80R英尺-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