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25条
第29.25条 重量限制
最大重量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重重量)或由申请人选定每一高度和对每一实用上可分的工作状态(例如:起飞、航路飞行及着陆)的最重重量必须这样制定,使之不超过:
申请人选定的最重的重量;
设计最大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重重量);
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重重量。
最小重量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要求的最轻重量)必须这样制定,使之不低于:
申请人选定的最轻重量;
设计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结构载荷情况的最轻重量);
表明符合本规章每项适用的飞行要求的最轻重量。
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总重如满足下列要求,对于任何旋翼航空器-载重组合,带有可抛放外挂载重的旋翼航空器总重可以制定成大于依据本条(a)所制定的最大重量:
旋翼航空器的载重组合不包括有人外挂载重;
按第29.865条或等效的运行标准,用于外挂运行的结构件已得到批准;
总重中大于按本条(a)制定的最大重量的部分仅由可抛放外挂载重的全部或部分重量组成;
按重量增加超过本条(a)规定的重量而引起的载荷和应力增加的状态来表明旋翼航空器的结构部件符合本规章适用的结构要求;和
使用总重大于本条(a)制定的最大合格审定重量的旋翼航空器,应受适当的使用限制,该限制要符合第29.865条(a)和(d)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