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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75条

第29.175条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明: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最大连续功率;

起落架收起;

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起落架收起;

自转旋翼航空器在0.5倍最小下降率时的空速或0.5倍A类旋翼航空器最有利下滑

制定的话,则纵向静稳定性必须在下列条件下表明: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无动力作用;

起落架:

(ⅰ)收起;

(ⅱ)放下。

在民航总局认为在规定的整个速度范围内演示稳定性必需的各种相应速度配平旋翼航空器。

悬停在下列条件下,对直升机在最大允许后飞速度和31.48千米/小时(17节)前飞速度之间,其纵向周期变距杆的操纵必须具有象第29.173条中规定的直感、运动方向和位置:

临界重量;

临界重心;

有地效时,保持近似不变高度所需功率;

起落架放下;

在悬停状态配平直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