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附件
附件 D 第 29.803 条要求的应急撤离演示准则
必须在黑夜或白天摸拟黑夜的条件下进行应急撤离演示。如果是在白天有自然光的室内进行演示,则必须在遮挡好每扇窗户和门的机库里进行。此外,如果机库内超过无月光夜晚的照明度,则旋翼航空器所有的窗口和舱门都要遮挡。可以使用地板或地面照明灯但它必须保持很低并有遮挡,以免灯光射进旋翼航空器窗口和舱门。
旋翼航空器必须处于起落架放下的正常姿态。
可以在地板或地面上放置安全设备(如垫子和翻转的救生筏)保护参加者。不得使用不属于旋翼航空器应急撤离设备的其它设备来协助参加演示者下到地面。
除本附件(a)规定者外,只可以使用旋翼航空器应急照明系统提供照明。
必须装齐旋翼航空器计划运营所要求的一切应急设备。
每一外部舱门和出口以及每个内部舱门或帘布必须处于起飞时的状态。
每个机组成员必须坐在通常指定的起飞位置上,并且直至接到开始演示的信号为止。
为符合本条要求,每个机组成员必须是:
正规定期航班的机组成员;
具有使用应急出口和应急设备的知识;
必须按下列规定由正常健康人组成有代表性的载客情况:
至少25%的人超过50岁,并且至少40%是女性;
其余75%或稍少一点人的年龄必须是50岁或略低一些,其中至少有30%是女性;
载客数在44座以上,旅客须携带三个真人大小的玩偶(不计入总的旅客装载数内),以摸拟2岁或不到2岁的婴孩。载客数少于44座而多于19座的,须携带二个真人大小的玩偶,载客数少于19座的不做要求;
凡正规担任维护或操作旋翼航空器的机组人员、机械员和训练人员不得充当旅客。
不得对任一旅客指定专门的座位,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有要求者除外。除本附件(l)规定,申请人的雇员不得坐在应急舱口旁边,除非经适航部门允许。
必须系紧座椅安全带和肩带(如果有要求)。
开始演示前,必须将总平均量的一半左右的随身携带行李、毯子、枕头和其它类似物品分放在过道和应急出口通道上的若干地点,以造成轻微的障碍。
不得向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预示演示中要使用的特定出口。
申请人不得对参加演示者进行演示的训练、排练或描述,任何参加者也不得在演示前的6个月内参加过这种性质的演示。
可以对旅客作起飞前的有关简介,也可以劝告旅客遵循机组成员的指导。但对演示当中要遵循的程序不得加以说明。
如果备有本附件(c)允许的安全设备,则必须把所有客舱和驾驶舱的窗户遮蔽,或者在所有应急出口都设置安全设备,以免暴露在演示中将供使用的应急出口。
符合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所需全部要求的机身两侧应急出口,在演示中使用的数目不得超过 50%。演示中不使用的出口,必须使其手柄不起作用或者在出口的外面放上红灯、红带或其它可以接受的措施,以表示起火或其它不可使用的原因。要使用的出口必须是旋翼航空器所有应急出口的代表性出口,并且必须由申请人指定并经适航部门批准。如果安装,必须至少使用第29.807条(c)要求 的一个与地板齐平(第29.807条(a)(1)要求)的Ⅰ型出口。
所有撤离者必须借助于属于航空器的撤离设备离开旋翼航空器。
在演示中必须完全执行经批准的程序。
当最后一名乘员撤离旋翼航空器并到地面后,撤离时间即告结束。